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从犯罪认定到量刑处理可谓“虑之深,谋之也善”,在规范环境保护行为方面,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杀手锏”作用。
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国策,国策要得以贯彻关键在于法制建设的健全。我国在环境保护的立法过程中已经迈上了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实现了由环境保护的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这个转变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这对广大民众和子孙后代都是福祉。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罪”。如今,最高院对“严重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 四项认定标准,这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起到了解疑释惑的效果。依照这一《解释》打击环境破坏行为和惩处犯罪分子可以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应该说这是环境 保护工作的一次飞跃。
法治社会应走“以依为治”的轨道。古人说“制定于上,民安于下”,一旦社会形成“以法行事,依法办事”的风气,那么环境治理就不再是件难事。
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违规现象屡禁不绝,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制建设工作的滞后。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处罚,致使违法现象泛滥成灾。常言道“法贵在 密”,一旦法律密而不疏,违法行为便会随之销声匿迹。于此看来,最高院发布《解释》的意义就在于弥补了现行法律的疏漏之处。
要制止破坏环境行为就要加大处罚力度,也只有让违法者承担更严厉的违法成本,才能让心怀侥幸者不想、不愿、不敢违法。从这一角度看,《解释》的出台可说是 环保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这表明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终于有了“杀手锏”,从而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拥有了主动权。